第十七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听取和审议下列事项的专项工作报告:

(一)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情况;

(二)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事件;

(三)重大项目实施、重点民生实事完成情况;

(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情况;

(五)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七)本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专项工作情况;

(八)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