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第十二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启动下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编制工作,公开向社会征集监督议题的建议,并充分听取本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征集监督议题的建议,应当听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征集监督议题的建议,应当听取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