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第十三条有效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的建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需要在下一年度进行报告的,应当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监督议题的建议。监督议题的建议应当说明监督事由、主要内容和初步安排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