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为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规范履职行为,经研究论证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