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经研究论证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授权制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事项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需要进一步细化的;

(三)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需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事项予以规范的。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经研究论证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