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规范性文件清理、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制定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职能职责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有关国家机关、组织负责开展。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的制定机关会同其他制定机关开展清理、实施情况评估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