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有关国家机关作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署或者提出清理工作要求的;

(三)规范性文件调整的事项涉及经济社会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应当进行清理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