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制定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规范性文件确定有效期限。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已明确有效期限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届满而未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延期适用的,自动失效。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效力状态监控以及失效提醒机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