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制定机关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简化本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有关程序规定:
(一)因应对、处置正在发生的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情况,或者执行紧急命令,需要立即制定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的;
(二)修改规范性文件中少量的非重要条款,或者废止不合法、明显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
(三)需要立即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适用前款规定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