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条例/第三章 制定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人主持的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有关负责人签署。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