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育种创新的支持,加强种子试验示范、质量监测、技术推广等服务设施和能力建设,开展品种展示示范、跟踪评价和宣传推介。鼓励农作物优良品种、林木良种选育推广,对培育突破性新品种、推广效益突出品种的科研单位或者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