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作物种子认证的宣传引导和培训,鼓励农作物种子企业申请种子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包装上依法使用认证标志。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