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种子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内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自愿生产种子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其他不愿生产种子的村民做好解释、协调工作,引导共同生产种子或者种植不影响种子质量的其他农作物。对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要求在种子生产基地隔离带内改种其他农作物的村民,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对其因改种造成的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