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种子条例第二十条有效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鼓励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电子标签,汇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检疫证明、种子标签以及使用说明等信息。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