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鼓励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电子标签,汇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检疫证明、种子标签以及使用说明等信息。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