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种子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的造林,应当按照计划使用适宜生态区域的林木良种。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造林项目种苗质量监管。林木良种不能满足造林需要时,应当科学选择造林绿化树种,按照适地适树原则,优先选用乡土树种或者优势产业树种造林,鼓励订单育苗、就近用苗。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