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本市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审(认)定的林木良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予以撤销,并由市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的;
(三)品种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四)品种繁殖材料已经灭失无法推广的;
(五)未按照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六)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已过期的;
(七)自愿要求撤销的;
(八)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被原品种审定委员会撤销审定的,由市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撤销引种备案,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