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应当登记而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对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品种选育者或者品种权人可以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品种认定。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