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种子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引种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属于本市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市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公告。鼓励引种者引进具有重大创新和推广价值的突破性新品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