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理事长。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负责,依法行使职权。
监事会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必要时,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组织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