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实施工程项目建设的,应当拟定工程项目建设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利用工程项目套取资金、收受贿赂、优亲厚友、违规承揽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