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或者转让、发包、租赁农村集体资产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存档。对金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金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的具体标准由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检查合同履行及价款结算情况。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合同审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