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流转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采取广播、公示等多种方式告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将资产流转方案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查表决。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张优先权的,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的期间内提出书面申请。

依照前款所列方式流转农村集体资产的,一般应当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