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资产,增加财产性收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探索碳汇项目开发、碳排放权交易等生态产品经营开发。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聘用职业经理人,培养农业生产经营人才,提升市场运营和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