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资产,增加财产性收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探索碳汇项目开发、碳排放权交易等生态产品经营开发。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聘用职业经理人,培养农业生产经营人才,提升市场运营和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