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帮扶的,帮扶项目实施前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沟通协商,明确资产权属、资产价值、后续发展方案以及管护费用来源等。

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移交资产,并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资产登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