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五条有效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县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乡道、村道相关工作,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道相关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道、村道由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道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