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经济信息、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