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自农村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的标准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农村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