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不足一米的,应当逐步完善。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的村道,可以不确定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的公路用地或者适当降低标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