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道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按照法定程序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