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