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效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