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可以由税务机关代收。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按照规定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工会经费管理规定及时划拨。

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应当依法设立独立经费账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其工会可以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会经费的返还支持政策。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