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工作岗位。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工会组织的会议、活动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争议调解员依法行使职权时,不受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