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四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工作岗位。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工会组织的会议、活动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争议调解员依法行使职权时,不受三个工作日的限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