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四十一条有效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召开前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征集议案,提出议题的建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准备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工会应当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报告上级工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