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年金方案、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安置方案等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办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