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区总工会依法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以及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

基层工会应当监督本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督促本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为职工建立养老、医疗等补充保险。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