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对职工侮辱、虐待、体罚、非法搜身等侵害职工人身权益的情况时,工会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