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七条有效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期限届满仍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进行换届。本市各级总工会委员会以及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工会应当对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