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期限届满仍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进行换届。

本市各级总工会委员会以及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工会应当对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