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区总工会以及产业工会,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经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