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市、区总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相关企业代表组织等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