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总工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动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工会组织。

工会帮助和指导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配送、出行、运输、家政等网约服务的平台用工劳动者加入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工会,或者工作地、居住地的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等工会组织。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工会应当根据行业发展和平台用工劳动者特点,广泛动员、积极吸纳平台用工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