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一条有效建立工会组织,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给予帮助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业或者成立六个月尚未组建工会,职工有建会意愿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组建的组织,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也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