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三条有效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工会的,应当吸纳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被派遣劳动者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为了更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可以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用工单位工会应当吸纳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