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九条有效档案馆和其他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加强档案资源开发利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需要,通过提供资政信息、举办展览、编辑出版史料汇编和档案图书、拍摄制作音像制品等形式开展档案编辑研究、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档案文化宣传推广等工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通过编写村史村志、陈列展示等方式,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