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七条有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向社会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未经档案所有者同意,档案馆不得公布寄存、代管的档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