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保管单位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以数字、缩微以及其他形式的档案复制件代替原件。载有档案保管单位签章标识的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