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六条有效档案馆和其他档案保管单位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以数字、缩微以及其他形式的档案复制件代替原件。载有档案保管单位签章标识的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