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前款所列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