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健全档案安全工作制度机制和安全风险管理措施,制定档案安全应急预案,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档案馆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配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库房和软硬件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实体与数据安全。档案馆馆舍条件无法保障档案接收和安全保管要求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档案馆馆舍,不得擅自改变档案馆馆舍的功能和用途。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