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复制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行政区划调整、机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等引起档案管理变动的,其档案处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