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复制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因行政区划调整、机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等引起档案管理变动的,其档案处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