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和其他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按照规定进行档案验收,并向有关档案馆或者单位档案机构移交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